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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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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5 04:34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在出卖人出卖其标的物给第三人时,以同等条件优先于他人而购买的权利。
  网友咨询: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是,出租人“出卖”其房屋。如果出租人以无偿的方式处分其房屋,则没有优先购买权制度适用的可能。
  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应当是承租人,但承租人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才能主张权利。如果租赁合同无效或者已被撤销、解除,则租赁合同已经不存在,承租人也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承租人与其他买受人处于同等条件之下。同等条件应当主要指的是价格条件。除价格条件外,同等条件还应当适当考虑租赁房屋的使用方式或使用用途、环境因素、品牌效应、无形资产的增值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出租人经济利益的因素。
  律师补充: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房屋优先购买权是我国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如未履行通知义务损害承租人利益的,应赔偿承租人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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